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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翠芳、彭锦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翠芳,彭锦细,冼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芳,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锦细,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福志,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张翠芳因与被上诉人彭锦细、冼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翠芳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内,上诉人主张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