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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辖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4350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A座10楼。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65683750U,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原农行中坝营业厅)。法定代表人:何晓玲。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2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A座10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被告中建三公司的办事机构已于2014年搬至成都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因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江彰大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欢书 记 员  曾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