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振鑫商贸有限公司、XX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遵义市振鑫商贸有限公司,XX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住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法定代理人李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国,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市振鑫商贸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阳光华庭B幢1-2-1;被执行人XX浪,男,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执行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振鑫商贸有限公司、XX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66288.7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759元,执行费290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冉郑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