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0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经过两次送达,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