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三英与徐水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三英,徐水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202号原告:叶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孟琦,系原告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水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56号。诉讼代表人:翁文庆,总经理。原告叶三英与被告徐水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叶三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三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