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合平与郭振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平,郭振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473号原告:郭合平,女,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法定代理人:郭春营,女,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系原告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超,男,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告郭合平与被告郭振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郭合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合平以双方和解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合平负担。审判员 屈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