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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建芬、唐佐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芬,唐佐江,吴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8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建芬被执行人:唐佐江被执行人:吴枝芬本院在执行吴建芬与唐佐江、吴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唐佐江、吴枝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佐江、吴枝芬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枝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横街镇营业所账号为62×××21上的存款计人民币35,000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玉山县支行,账号93×××8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小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江西)书记员  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