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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寿某等与方美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寿某,方美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329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寿某,女,200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旦华、赵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美龙,女,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王某、寿某诉被告方美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寿某撤回对被告方美龙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2800元,根据原告王某、寿某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某、寿某负担。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