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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廷峰与凡祖跃、凡绍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廷峰,凡祖跃,凡绍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252号原告:谢廷峰,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凡祖跃,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凡绍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谢廷峰与被告凡祖跃、凡绍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廷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谢廷峰负担。审判员  陶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