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廷峰与凡祖跃、凡绍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廷峰,凡祖跃,凡绍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252号原告:谢廷峰,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凡祖跃,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凡绍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谢廷峰与被告凡祖跃、凡绍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廷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谢廷峰负担。审判员 陶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