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董延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延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845号原告: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第1幢5层2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刚,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董延翔,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延翔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汉互联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严丽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