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向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向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69号。负责人:李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雨,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告向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