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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汤凯、应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汤凯,应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20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系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汤凯,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应惠,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汤凯、应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汤凯、应惠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汤凯、应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