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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仁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90号罪犯李仁平(曾用名:李明),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8日,四川省宣汉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李仁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4月刑满释放。2013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仁平与其他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9601元,其中李仁平承担6601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6年3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仁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仁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仁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以及未积极执行前科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