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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支开娟、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开娟,王某,王考立,于爱香,张敬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10号申请执行人:支开娟,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支开娟,系王某的母亲。申请执行人:王考立,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于爱香,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敬茂,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开娟、王子轩、王考立、于爱香与被执行人张敬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8722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48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怀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