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赖杰与李伟成、鹤山市金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杰,李伟成,鹤山市金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锦华,刘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保1040号原告:赖杰,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刘家毅,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伟成,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鹤山市金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鹤山市沙坪镇新业路1104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成。被告:刘锦华,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刘锦强,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赖杰与被告李伟成、鹤山市金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锦华、刘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粤0703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12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伟成、鹤山市金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锦华、刘锦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健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