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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与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仲爱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仲爱锁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469号原告: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09562410-0。负责人:宁慧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加兵,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九龙五金不锈钢交易中心1号综合楼134号商铺,注册号:440682600881345。经营者:仲爱锁。被告:仲爱锁,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上列原、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丽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