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781号原告:张某1,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张某2,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甜甜,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3,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赵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