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邢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14号罪犯邢辉,化名李辉,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邢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邢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9月9日21时许,邢辉伙同王军酒后在开封市鼓楼区西司门街路北一公厕前,因琐事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之后邢辉和王军认为吃亏了,就分别持砖块、捅条在西司广场西南角追上李某某等人,二人先后击打李某某的头部,将李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邢辉作案后潜逃。审理中,邢辉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系主犯。罪犯邢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4月、9月,2016年2月、9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五次;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5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邢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审判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