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张艮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艮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545号原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圣路96号中核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艮淑,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告张艮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涪劳人仲案字[2017]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为此,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蒲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