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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耀凡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耀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94号罪犯廖耀凡,男,1998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耀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0992元。继续追缴抢劫赃款人民币18元,归还被害人家属。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耀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耀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耀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廖耀凡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耀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11日至2031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