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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皮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426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冯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皮某伙同许某(已判刑)驾车至仙桃市新农贸市场,由许某望风,皮某将肖某停放在新农贸市场万吨冷库附近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认字[2016]第1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7)鄂90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仙桃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皮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0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皮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9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