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海英、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英,刘超,管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女,1965年11月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刘超,男,1992年6月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管伍发,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被执行人刘超、管伍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赣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经执行五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赣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棕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