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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皮文华与黄凤、冯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文华,黄凤,冯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皮文华,男,汉族,1956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黄凤,女,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冯明山,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皮文华与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向申请执行人皮少华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和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冯明山售房款498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涉及26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皮文华分得2145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