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562号原告孟某,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