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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程保林、闫福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林,闫福保,段银生,程凤林,韩庆成,万丁海,薛秋贵,郭宝全,杨志清,成四柱,武效恒,许四牛,段长友,郝二平,韩俊秀,韩韫平,杨天山,李爱全,田亮则,武臭爱,程拴虎,吕传珍,李玉峰,武世龙,白福,杨锁明,冯拴生,赵合新,杨廷裕,张吉林,贾继英,庞祥忠,韩金明,籍守顺,薛拴喜,牛月成,张扣清,郝建国,张丰年,张云喜,孙建生,郭学礼,付宝林,白广林,要向生,要春狗,韩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1153号起诉人:程保林,男。起诉人:闫福保,男。起诉人:段银生,男。起诉人:程凤林,男。起诉人:韩庆成,男。起诉人:万丁海,男。起诉人:薛秋贵,男。起诉人:郭宝全,男。起诉人:杨志清,男。起诉人:成四柱,男。起诉人:武效恒,男。起诉人:许四牛,男。起诉人:段长友,男。起诉人:郝二平,男。起诉人:韩俊秀,男。起诉人:韩韫平,男。起诉人:杨天山,男。起诉人:李爱全,男。起诉人:田亮则,男。起诉人:武臭爱,男。起诉人:程拴虎,男。起诉人:吕传珍,男。起诉人:李玉峰,男。起诉人:武世龙,男。起诉人:白福,男。起诉人:杨锁明,男。起诉人:冯拴生,男。起诉人:赵合新,男。起诉人:杨廷裕,男。起诉人:张吉林,男。起诉人:贾继英,男。起诉人:庞祥忠,男。起诉人:韩金明,男。起诉人:籍守顺,男。起诉人:薛拴喜,男。起诉人:牛月成,男。起诉人:张扣清,男。起诉人:郝建国,男。起诉人:张丰年,男。起诉人:张云喜,男。起诉人:孙建生,男。起诉人:郭学礼,男。起诉人:付宝林,男。起诉人:白广林,男。起诉人:要向生,男。起诉人:要春狗,男。起诉人:韩巨保,男。诉讼代表人:段银生,男。诉讼代表人:闫福保,男。诉讼代表人:程保林,男。2017年8月2日,本院收到段银生、闫福保、程保林等47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段银生、闫福保、程保林等47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补交遗留养老保险。按照2014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80.75元×最低基数60%×养老缴费比例单位20%×15年=88144.20元为原告一次性补交十五年遗留养老保险。[根据原告实际工作年龄,满十五年或超过十五年工龄者补交十五年(县电力公司接管电管站有档案可查)]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九十一条处理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80.75元×2倍×2年=16323.00元向劳动者支付。以上金额每人104467.20元,47人总金额为490999558.4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段银生、闫福保、程保林等47人曾1965年前后就是培训领证的亦工益农电工,承担电网分布建设并成为主力军,后经过1970年到1985年成为电管站的备案农用工,每月发放工资。因此起诉人认为太谷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补交遗留养老保险并进行补偿。另起诉人段银生、闫福保、程保林等47人提供太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段银生、程保林等47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一并告知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段银生、闫福保、程保林等47人诉讼请求国家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谷支公司按2014年省在岗职工的标准一次性补交十五年遗留养老保险并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助,起诉人于2017年8月2日起诉已超过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的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段银生、闫福保、程保林等47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