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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保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保9号之二申请人: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丰波,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申请人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据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2893-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青岛香港中路支行704735855账户内的存款4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包梦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