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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董某某武与被告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刑初440号自诉人董某某,男,1956年9月10日生。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2月14日生。自诉人董某某武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理由是: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将3800元给付了自诉人,已全部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故请求不再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自诉人董某某因被告人杨某某已给付欠款而申请撤回自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董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