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静与张拥军刘晓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张拥军,刘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宋静,女,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张拥军,男,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刘晓琴,女,生于1973年5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宋静与被执行人张拥军、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58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拥军、刘晓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静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拥军、刘晓琴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房产、银行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被执行人刘晓琴位于云阳县滨江大道750号1单元802的房屋已于2016年12月26日过户给案外人。具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张拥军位于云阳县环保局的工程款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向重庆市渝煌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在本案内予以扣留。因该工程正在进行结算,暂时无法提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235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