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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续程与被执行人白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续程,白少华,李海艳,崔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76号申请人:秦续程,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户籍地在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白少华,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白少华。被执行人:崔兰清,女,194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齐齐哈尔市(与白少华系母子关系)。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三万元,余款用被执行人崔兰清的工资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