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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祖明与濛阳镇三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欣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明,彭州市濛阳镇三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欣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574号原告陈祖明,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彭州市濛阳镇三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职务:社区主任。被告成都欣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山,职务:经理。被告四川省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国俊,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明诉被告濛阳镇三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欣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陈祖明负担。审 判 长  刘述春人民陪审员  韩丹妮人民陪审员  周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小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