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龙,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与被执行人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