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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与徐斌、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徐斌,吴昊,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5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鲁南质检中心大楼1-2层。负责人:刘栋。被告:徐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吴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4-19室。法定代表人:贺延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斌、吴昊、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撤回对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