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袁群珍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袁群珍,广州市培英中学,广州市白云区培英实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雄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哲华,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群珍,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培英中学。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培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瑞凯,校长。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培英实验中学。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云景花园。法定代表人:香柄华,校长。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白云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袁群珍申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7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袁群珍向白云教育局邮寄《申诉书》,请求白云教育局责令广州市培英中学(以下简称培英中学)对其2015年12月17日及2016年1月15日的申请内容进行校务公开。其中2015年12月17日申请公开的内容是:1.2003年至2009年培英中学每年从广州市白云区培英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培英实验中学)收到的返回款是多少?入股分红占该返回款的比例是多少?2.2003年至2009年培英中学每年上交区财政实验中学收益结余款是多少?区财政每年给培英中学的返回款是多少?3.2009年暑假培英实验中学校董会欧洲旅行经费来源何处?花费多少?2016年1月15日申请公开的内容是:1.培英实验中学董事会《关于全体出资人出资回报》决议;2.2003年至2009年培英中学每年从培英实验中学收到的返回款是多少?入股分红占该返回款的比例是多少?每年分红多少?3.2003年至2009年培英中学每年上交区财政实验中学收益结余款是多少?区财政每年给培英中学的返回款是多少?4.培英实验中学返回培英中学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一千多万元用到哪里?5.公开《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白云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管理的暂行规定》、《白云区教育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6.2009年暑假培英实验中学校董会欧洲旅行经费来源何处?花费多少?7.申请查阅(2003年-2009年)入股分红有关报表。2016年1月23日白云区教育局收到《申诉书》,于同年2月24日作出(2016)云教申处字第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为“申诉人申请被申诉人公开的信息涉及三类。第一类属于被申诉人培英中学的校务信息;第二类属于第三人培英实验中学的校务信息;第三类属于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第一类校务信息,被申诉人已以历年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形式进行了公示,提交教代会审议是校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渠道,且申诉人要求公开的所谓投资培英实验中学的出资回报(分红)和使用情况在历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并无显示,该校务信息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因此,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重复公开校务信息及公开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的校务信息于法无据,本局对此不予支持。对于第二类校务信息,依照《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学校只能向本校的教职工公开本校的校务,涉及第三人信息无权也没有责任公开,第三人培英实验中学是独立的办学主体,其校务应由其决定是否公开,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公开培英实验中学的校务,被申诉人拒绝申诉人的该项请求合法有据,本局对此予以维持。对于第三类信息,不属于被申诉人应公开的校务信息,被申诉人予以拒绝有理,本局予以维持。综上,申诉人申诉请求事项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申请。”该决定书于2016年2月25日邮寄送达至袁群珍。袁群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关于教师申诉(一)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本案中,袁群珍向其任职的培英中学申请公开培英中学的校务信息,在培英中学作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及2016年1月15日信件的回复》后,袁群珍不服该回复,向白云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诉反应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理。白云教育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依法作出处理的职责,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本案中,袁群珍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月15日分别申请培英中学公开相关校务信息,白云教育局将袁群珍申请公开的内容自行分为三类在被诉决定书中进行答复,但提交的教代会审议记录及校务公开栏公开校务信息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培英中学向袁群珍一一回复申请公开的内容,白云教育局在答复中认定培英中学已全面回复袁群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袁群珍认为被告曲解其申诉内容,未履行全面回复的职责,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袁群珍申请培英中学公开《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白云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管理的暂行规定》、《白云区教育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经查,上述信息并非培英中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其仅是文件规定,不属于校务信息,因此,白云教育局认定上述信息不属于培英中学应公开的校务信息,培英中学予以拒绝有理,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袁群珍于2016年1月22日向白云区教育局邮寄《申诉书》,次日白云教育局收到《申诉书》,并于同年2月24日作出(2016)云教申处字第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次日邮寄送达至袁群珍处。袁群珍提出白云教育局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意见,经查,白云教育局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时间为32天,确系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属于程序违法。袁群珍的上述意见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白云教育局的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市白云教育局作出的(2016)云教申处字第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二、责令白云教育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由白云教育局负担。上诉人白云教育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提交的教代会审议记录及校务公开栏公开校务信息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培英中学向袁群珍一一回复申请公开的内容”事实错误。袁群珍申请培英中学公开的信息涉及三类,第一类属于培英中学的校务信息;第二类属于培英实验中学的校务信息;第三类属于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第一类校务信息,白云教育局收到袁群珍的申诉后,一方面要求培英中学对申诉进行答辩,另一方面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培英中学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历年财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培英中学的所有经费来源均由财政拨款,不存在所谓的“培英实验中学的出资回报或分红”,因此袁群珍要求公开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的校务信息,培英中学予以拒绝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袁群珍提到培英实验中学上缴结余款及财政返还问题,培英中学按照规定已经在历年的教代会上进行了公示、审议,在其提出要求后,学校根据白云教育局的要求也进行了告知和公示,不存在再重复公示的问题。2015年9月16日,培英中学根据白云教育局的要求,对袁群珍要求公开的《校务公开信息》张贴在校务公开专栏进行了公示,并且白云教育局又指示培英中学将9月16日公示的《校务公开信息》交袁群珍签收了一份,于2015年l2月16日又在学校校务公开橱窗公示了一份《校务公开信息》。对于第二类校务信息,依照《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学校只能向本校的教职工公开本校的校务,涉及第三人信息无权也没有责任公开。培英实验中学是独立的办学主体,其校务应由其决定是否公开,袁群珍要求培英中学公开培英实验中学的校务,培英中学拒绝其该项请求合法有据,白云教育局对此予以支持,合理合法。对于第三类信息,依照《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该类信息不属于培英中学应公开的校务信息,培英中学予以拒绝合法有据,白云教育局予以支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白云教育局虽逾期2天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但对袁群珍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袁群珍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不撤销行政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749号行政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维持白云教育局作出的(2016)云教申处字第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驳回袁群珍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袁群珍负担。被上诉人袁群珍二审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培英中学、培英实验中学二审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本案中,白云教育局将袁群珍申请培英中学公开的事项自行分为三类在被诉《申诉处理决定书》中予以答复,但白云教育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培英中学针对袁群珍的申请事项已进行了全面回复。原审法院认定白云教育区在答复中认定培英中学已全面回复袁群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判令撤销被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及责令白云教育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白云教育局作出被诉《申诉处理决定书》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上诉人白云教育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作斌审 判 员 石晓利代理审判员 金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颜悦怡陈洁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