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叶国平与黄相棋、黄汝全、黄秀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平,黄相棋,黄汝全,黄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平,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博罗县人,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黄相棋,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黄汝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黄秀英,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叶国平申请执行黄相棋、黄汝全、黄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及车管部门,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相棋、黄汝全、黄秀英银行存款7115.08元;经调查不动产登记中,被执行人黄秀英位于佛冈县××镇××路××号××花园××栋××房的房产本院另案已作查封、黄秀英的车辆粤××××××另案也已查封,但无法扣押到该车。被执行人黄汝全现因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刑拘,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由于被执行人欠债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