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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炜与付万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付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炜,男,住靖宇镇。被执行人:付万文,男,住靖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炜与被执行人付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付万文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炜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