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炜与付万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付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炜,男,住靖宇镇。被执行人:付万文,男,住靖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炜与被执行人付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付万文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炜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