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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海丰与政和县夷之源茶业店、政和县一叶红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丰,政和县夷之源茶业店,政和县一叶红茶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005号原告:曹海丰,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政和县夷之源茶业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东大路41,注册号350725600111211。经营者:李佳玉。被告:政和县一叶红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洋角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84348855K。投资人:范良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丰诉被告政和县夷之源茶业店、政和县一叶红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丰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海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曹海丰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