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杜前程与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前程,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26号原告:杜前程,男,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明,经理。原告杜前程与被告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杜前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前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