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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焦祯长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祯长,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焦祯长,男,汉族,1973年5月7日生。被执行人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梁,总经理。焦祯长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焦祯长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16)泰裁字第95号裁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栾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