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焦祯长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祯长,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焦祯长,男,汉族,1973年5月7日生。被执行人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梁,总经理。焦祯长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焦祯长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16)泰裁字第95号裁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栾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