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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金娥、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高金娥,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高金娥。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金娥名下的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988号[东方罗马花园/18/11408]房产(合同登记号:Y11047039预售许可证号:2010040)。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