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廖晓武马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廖晓武,马世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负责人:余文焱,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劲松,该行员工。被告:廖晓武,男,197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马世香,女,汉族,1980年0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廖晓武、马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