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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裕松与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裕松,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刘裕松,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标人马罗矶,董事长。关于刘裕松与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309000.00元,申请执行费3549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制定还款协议,将按照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严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