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贺秀瑛与朱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瑛,朱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644号原告贺秀瑛,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胜红,女,汉族,住开封市。原告贺秀瑛诉被告朱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及地址不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秀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贺秀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登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 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