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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贺秀瑛与朱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瑛,朱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644号原告贺秀瑛,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胜红,女,汉族,住开封市。原告贺秀瑛诉被告朱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及地址不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秀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贺秀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登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 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