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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明明与蔡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明,蔡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89号原告:朱明明,女,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住嵩县。被告:蔡岩,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明诉被告蔡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债务清偿完毕,2017年8月9日,原告朱明明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明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明明承担。审判员 贾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瑛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