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徐锦、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徐锦,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住所长春市。负责人张庆,行长。被执行人徐锦,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锦、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徐锦、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徐锦给付借款本金2074490.5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徐锦未办理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之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长春市房屋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徐锦名下有八套住房,但均已被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锦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位于长春市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中海.凯旋门项目A5幢110号房屋,经了解,首封法院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首封法院尚未拍卖成交,该程序履行时间较长,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小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