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金龙与范利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龙,范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72号申请人:崔金龙,男,住依安县。被执行人范利军,男,住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金龙与被执行人范利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23执7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