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赖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婚生子王小某抚养费7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72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赖某某付给了王某某案件款72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收到赖某某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孩子王瑾抚养费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清审 判 员 程 凡代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石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