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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锋诉被告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锋,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341号原告:陈俊锋,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敬德,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珂,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季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锋与被告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原告陈俊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5元,由原告陈俊锋承担。审 判 长  苏晓莉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