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锋诉被告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锋,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341号原告:陈俊锋,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敬德,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珂,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季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锋与被告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季珂、成都市龙韵经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原告陈俊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5元,由原告陈俊锋承担。审 判 长 苏晓莉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