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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与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胡雪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0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39-1。负责人:肖剑,该支行行长。被告:胡雪松,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诉被告胡雪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并已依法送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至指定账户,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理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