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新会与蒋英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会,蒋英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475号原告:李新会,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海,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禄光远,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英河,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原告李新会与被告蒋英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新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李新会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审 判 员 侯继会人民陪审员 艾 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