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衍洪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刘衍洪,刘翠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918号原告: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负责人:兰志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漆红秀,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衍洪,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刘翠兰,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衍洪、刘翠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告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